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6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原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5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杨梨路320号4楼,趁被害人文某某在家睡觉未关门之机,进入室内将被害人文某某和黄某某的一部黑色华为DUB-TL00手机及一部土豪金OPPO R9 PlusmA手机盗走,销赃后获赃款9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
2020年4月20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院**号将被告人龙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视频监控截图、二手交易物品登记表、微信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邓红彬
检察官助理 卫天婴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押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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