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龙光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5********,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2月26日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07年4月18日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9日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18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9********,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8日被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光某、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龙光某伙同被告人田某某进入福州市长乐区湖南镇鹏陈村**日用品有限公司财务室内,盗走该财务室柜子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左右。经鉴定,在被盗现场的窗户玻璃上提取的擦拭物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被告人龙光某的DNA分型。
二、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龙光某伙同被告人田某某进入福州市长乐区文岭镇**幼儿园财务室内实施盗窃。经鉴定,在被盗现场的钥匙上提取的DNA与被告人田某某血样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被盗现场的保险柜以及窗户铁条上提取的擦拭物中均检出混合基因型,均包含田某某的DNA分型。
三、2019年5月3日,被告人龙光某伙同被告人田某某进入被害人李某某位于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的住处,盗走李某某放置于床头的女士挎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元左右以及价值人民币834元的金戒指一枚。经鉴定,在被盗现场的窗户窗栅上提取的DNA与被告人田某某血样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四、2019年5月7日,被告人龙光某伙同被告人田某某进入福州市长乐区古槐镇福坊村**石材厂财务室内,盗走该财物室保险柜中的现金人民币16000元。经鉴定,在被盗现场的保险柜上提取的DNA与被告人田某某血样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在保险柜侧面提取的擦拭物中检测出混合基因型,包含田某某的DNA分型。
五、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龙光某进入福州市长乐区古槐镇感恩村**珠宝店内实施盗窃。经鉴定,在被盗现场的窗栅上提取的DNA与被告人龙光某血样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被盗现场的纸片上提取的粘取物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龙光某的DNA分型。
六、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龙光某伙同被告人田某某进入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街道**米业公司过磅室内,盗走该过磅室保险柜中的现金人民币18000元左右。经鉴定,在被盗现场的保险柜上提取的DNA与被告人田某某血样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龙光某、田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释放证明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监控视频截图、收款收据、到案经过等;
2.证人林某某、刘某某、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温某某、吴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周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龙光某、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关于黄金戒指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指认、勘查现场笔录:被告人龙光某、田某某的指认及辨认笔录,证人石某甲、石某乙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光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399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光某、田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秋容
检察官助理:张艺芬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龙光某、田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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