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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19〕53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街道**路**号**单元**室,住漳州市**镇**村一出租屋。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0月29日被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龙某某驾驶一辆二轮自行车到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工地10号楼,用剪刀剪切并盗走多个楼层电表箱内共约30米的华乐牌电缆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70元。

2.2019年4月8日至4月29日间,被告人龙某某先后多次驾驶二轮自行车到漳州市台商投资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期6号楼、5号楼、3号楼,用剪刀剪切并盗走多个楼层电表箱内共约90米的南平太阳牌电缆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560元。

3.2019年5月8日,被告人龙某某驾驶二轮自行车到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工地9号楼,用剪刀剪切并盗走多个楼层电表箱内共约33米的华乐牌电缆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二轮自行车等物证;2.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马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赖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漳州台商投资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8.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1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思佳

代理检察员:林乙奇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计205页。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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