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龙伦江,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91986********,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北碚区人,现住北碚区静观镇吉安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8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服刑期间发现漏罪,于2014年9月3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决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拘役五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伦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伦江于2018年10月15日从重庆乘车到泸州,次日凌晨,龙伦江先后串至泸州市龙马潭区**房**路麻辣空间店,通过撬门的手段进入三家店内,在羊名堂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900余元,香烟硬中华1条、软玉溪1条、软云烟1条、和谐玉溪1条和两包中华,在麻辣空间火锅店盗走现金人民币900余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3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伦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伦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宇
2019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11页,光盘1份。
3.简易程序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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