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龙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忠县**镇**社**号。2014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8月8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涉嫌盗窃罪,于 2017年9月1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日10时许,被告人龙某在本市黄江镇刁朗村金迅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韦某某睡觉,将韦放在桌面上的一部朵唯牌手机(价值1994.05元)盗走。韦某某醒来发现被盗,立即报警,公安人员根据网吧监控录像于当日在东莞火车站附近的彩霞网吧将龙某抓获。在龙某处起回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赃物手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龙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丽珊
2017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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