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665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街**南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1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龙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1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1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1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刑事拘留,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1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龙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白某某**园**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刑事拘留,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1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龙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街** (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1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龙某甲、陈某甲、黎某甲、刘某某、龙某乙、龙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共三十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起,被告人龙某某为非法牟利,在“宝盈628”赌博网站上使用代理账号赚取水钱。2019年5月,龙某某在该赌博网站上升级为股东账号(jk008),并由被告人龙某甲出资人民币51万元作为该股东账号的流动资金。期间,龙某甲使用股东账号查看盈利情况、负责出资赔付下家。同时,龙某某雇请被告人陈某甲帮助自己打理股东账户,并开具会员账号给陈某甲用于其个人接收他人投注。
龙某某升级为股东账号后,先后发展被告人黎某甲、刘某某、龙某乙、龙某丙等多人为赌博网站的总代理。黎某甲、刘某某、龙某乙、龙某丙使用自己的总代理账号发展下线代理或会员,接收他人投注和赌博网站的返水。
根据赌博网站截图显示,股东账号jk008从2019年9月2日至10月18日,共计下注金额为人民币268225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赌博网站截图等书证;
3、证人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龙某某、龙某甲、陈某甲、黎某甲、刘某某、龙某乙、龙某丙、同案人陈某乙、何某某、杜某某、钟某某、朱某某、陈某丙、周某某、黎某丙、徐某某、黎某丁、芦某某、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万某某、龙某丁、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吴某某的供述、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陈某甲、龙某乙、龙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龙某甲、陈某甲、黎某甲、刘某某、龙某乙、龙某丙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龙某甲、陈某甲、黎某甲、刘某某、龙某乙、龙某丙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龙某某、龙某甲、陈某甲、黎某甲、刘某某、龙某乙、龙某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陈某甲、龙某乙、龙某丙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间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龙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浩铭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龙某甲、陈某甲、黎某甲、刘某某、龙某乙、龙某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九十五册、光盘资料八十五张、硬盘二个、U盘一个。
3、缴获的手机、电脑,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本案与辩护人协商,签署《具结书》四份。
5、本案为部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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