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643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镇**村**组**号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5月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盗窃于1994年10月、1995年8月、1995年12月分别被治安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8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某于2020年9月8日19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京通快速路与大望路交叉口西南侧红绿灯处,窃取王某某(女,37岁,北京市人)苹果牌移动电话两部(共计价值人民币4080元)。所盗移动电话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龙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已在本院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为谋取私利,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郎申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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