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68********,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镇**村**组**号附**号,在京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8月2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某于2019年8月8日1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国贸地铁站3号东口,将被害人孙某某(女,20岁,北京市人)裙子左侧兜内的移动电话机一部窃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8元。

被告人龙某某于2019年8月8日1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国贸地铁站3号东口,将被害人黄某某(女,25岁,云南省人)随身挎包内的移动电话机一部窃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6元。

被告人龙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书证:视频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2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人相比对鉴定等;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抓获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杰

2020年3月 3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5.无冻结账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