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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井诈骗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龙井,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6********,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0日经本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井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被告人龙井与同在凯里市腾龙酒店上班的被害人袁某甲认识后,龙井以交男女朋友、结婚为由骗取袁某甲的信任。2013年5月至9月期间,龙井以出车祸、在凯里市炉山镇和都匀市开煤矿急需用钱为由多次向袁某甲、汪某某、袁某乙骗得人民币65700元,然后用于个人挥霍。2013年9月2日,袁某甲及家人多次未联系到龙井发现被骗后报案。2020年6月29日袁某甲的亲属在凯里市发现龙井后报案,并将龙井扭送到凯里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甲、袁某乙、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龙井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江

                                               检察官助理李燕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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