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龙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乡**村委**村**号**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4日被宣威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包广培,云南铭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审查起诉,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3月13日上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相关人员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与被害人缪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8年6月7日协议离婚。2018年12月2日8时许,龙某在宣威市**街道**小河南侧戚某某家出租房三楼缪某某租住的房屋过道上,因感情纠纷,持一把匕首朝缪某某头部刺杀,又用匕首朝与缪某某在一起的朱某某胸腹、肩背部等部位刺杀数刀,后离开现场。缪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缪某某系匕首致颅脑损伤死亡;朱某某之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龙某作案后于当日9时许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匕首1把;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戚某某、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龙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等;7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提取、辨认等笔录及刑事照片;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艳萍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2.证据卷3册,卷外材料6页;
3.光碟21张;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式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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