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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东方贩卖毒品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658号

被告人龙东方,男,1994年**月**日生,苗族,居民身份证:5226231994********,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职业:非国家干部。户籍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镇**村**组,无违法犯罪记录,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东方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龙东方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龙东方,被告人龙东方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龙东方于2020年6月份期间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张某某、杨某某。

1、吸毒人员张某某(男,44岁,贵州省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已被刑事拘留另案处理)于2020年6月19日17时许,通过联系被告人龙东方称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张某某微信转了200元给被告人龙东方,被告人龙东方将约0.02克毒品海洛因摆放在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村上围金腰路2号旁一变压器下面水泥墩栏的小洞里面,接着拍视频和位置发过去给张某某,然后张某某再自行去将毒品取走。

2、吸毒人员张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11时许,通过联系被告人龙东方称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张某某微信转了190元给被告人龙东方,被告人龙东方将约0.018克毒品海洛因摆放在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村上围金腰路2号旁一变压器下面水泥墩栏的小洞里面,接着拍视频和位置发过去给张某某,然后张某某再自行去将毒品取走。

3、吸毒人员张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17时许,通过联系被告人龙东方称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张某某微信转了200元给被告人龙东方,被告人龙东方将约0.02克毒品海洛因摆放在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村上围金腰路2号旁一变压器下面水泥墩栏的小洞里面,接着拍视频和位置发过去给张某某,然后张某某再自行去将毒品取走。

4、吸毒人员张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17时许,通过联系被告人龙东方称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张某某微信转了600元给被告人龙东方,被告人龙东方将约0.06克毒品海洛因摆放在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村上围金腰路2号旁一变压器下面水泥墩栏的小洞里面,接着拍视频和位置发过去给张某某,然后张某某再自行去将毒品取走。

5、吸毒人员张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12时许,通过联系被告人龙东方称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张某某微信转了700元给被告人龙东方,被告人龙东方将约0.07克毒品海洛因摆放在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村上围金腰路2号旁一变压器下面水泥墩栏的小洞里面,接着拍视频和位置发过去给张某某,然后张某某再自行去将毒品取走。

6、吸毒人员杨某某(男,48岁,贵州省人,因吸毒已被行政处罚)于2020年6月5日16时48分许,通过联系被告人龙东方称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后,被告人龙东方去到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篮球场附近路段,将重约0.02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杨某某,杨某某微信转了190元给被告人龙东方。

7、吸毒人员杨某某于2020年6月7日19时40分许,通过联系被告人龙东方称要购买484元的毒品海洛因后,被告人龙东方将约0.05克毒品海洛因拿过来东莞市清溪镇九乡市场给杨某某,然后杨某某通过微信转485元给被告人龙东方。

8、吸毒人员杨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下午,通过联系被告人龙东方称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后,杨某某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龙东方680元。被告人龙东方将约0.068克毒品海洛因摆放在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村上围金腰路2号旁一变压器下面水泥墩栏的小洞里面,接着拍视频和位置发过去给杨某某,然后杨某某再自行去将毒品取走。

9、吸毒人员杨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1时许,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龙东方称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后,杨某某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龙东方190元。龙东方去到东莞市清溪镇青皇立讯厂附近路段,将重约0.02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杨某某。

10、吸毒人员杨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20时许,通过联系被告人龙东方称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后,杨某某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龙东方200元。被告人龙东方将约0.02克毒品海洛因摆放在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村上围金腰路2号旁一变压器下面水泥墩栏的小洞里面,接着拍视频和位置发过去给杨某某,然后杨某某再自行去将毒品取走。

11、吸毒人员杨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9时许,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龙东方称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后,杨某某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龙东方200元。被告人龙东方将约0.02克毒品海洛因摆放在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村上围金腰路2号旁一变压器下面水泥墩栏的小洞里面,接着拍视频和位置发过去给杨某某,然后杨某某再自行去将毒品取走。

12.吸毒人员杨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21时许,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龙东方称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后,杨某某通过微信转给龙东方380元。被告人龙东方将约0.02克毒品海洛因摆放在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村上围金腰路2号旁一变压器下面水泥墩栏的小洞里面,接着拍视频和位置发过去给杨某某,然后杨某某再自行去将毒品取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转账记录,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龙东方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东方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东方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龙东方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10月13日

附:

1、​ 被告人龙东方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侦查卷宗三卷以及检察卷宗一卷

3、​ 证据目录。

4、​ 认罪认罚具结书。

5、​ 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度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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