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鹏飞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17时许,在榆中县**镇,袁某某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从被告人齐鹏飞处购买价值2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榆中县定远派出所民警在齐鹏飞租住的榆中县**镇**村*街***号*号楼***室现场查获齐鹏飞持有的6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8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鹏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鹏飞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鹏飞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齐鹏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晓燕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
2.卷宗2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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