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长春市二道区**街道**委)。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2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齐某于2018年初至2020年1月21日间,在长春市南关区全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关区长大小区、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房产交易中心等处附近,以为被害人陈某某办理长春市南关区全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事业编的工作为由,多次骗取陈某某人民币共计106500元,所得赃款全部被其挥霍。2020年2月3日,公安机关将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监视居住决定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短信、QQ聊天记录截图、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支付宝、微信转账截图、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2)证人孙某某、于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俊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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