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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受贿案)(公开版)_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三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4021966********,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江西省九江市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二级调研员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本案于2020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九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刑事政策,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齐某某利用担任江西省共青城开放开发区副主任、九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九江市委副秘书长、九江市委办公厅主任、九江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与验收、工程款拨付、证照办理、人事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共计人民币696.5万余元(以下如无说明均为人民币)、1万美元、2万港币。其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共计386.96万元,1万美金。具体是:

1.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齐某某多次索取或收受江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分公司江某某财物共计250.5万余元、2万港币。分别是:

(1)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先后多次在九江**租房内,收受江某某以打牌为名送的现金共计10万元。

(2)2015年年底,被告人齐某某以“公车改革”后无车为由向江某某索取一辆“大众帕斯特”使用。至2016年12月,齐某某以该车老旧为名要求更换,后江某某送其一辆“大众途观”越野车。经鉴定,该“大众途观”车价值为22万元。

(3)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齐某某收受江某某为其装修九江**小区**栋**号房间的一切费用。经鉴定,该房产装修费用共计1091元。

(4)2017年8月,被告人齐某某在九江**小区地下车库收受江某某送的现金15万元。

(5)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齐某某以个人收受的香烟出售给江某某为名索取15万元,后齐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江某某送的15万,但未交付香烟。

(6)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齐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江某某送的现金10万元。

(7)2018年7月,被告人齐某某以帮自己儿子买车为名,向江某某索取“沃尔沃XC60”汽车一辆,江某某购买后即送给齐某某。该车包括购置税等花费共计44.92万余元。

(8)2018年,被告人齐某某在自己办公室以需要用钱为由向江某某索取10万元。

(9)2019年3月,被告人齐某某去广东省珠海购买房产时,向江某某索取10万元购房定金。齐某某在珠海购房期间,江某某还通过九江市**集团**送给齐某某2万港币。

(10)2017年4月、2018年8、9月和2019年1月,被告人齐某某在自己办公室,先后3次收受江某某送的价值共4.5万元加油卡。

2.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齐某某为九江**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史某某在团购房屋等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后,索取史某某财物共计136.43万元。分别是:

(1)2011年3月,九江市**局与九江**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房产团购协议。2012年,被告人齐某某向史某某索取预订的两套团购房后至案发前,除象征性缴纳1万元预留金外,未支付任何费用。经鉴定,两套房产价值共计131.43万元,齐某某实际索贿130.43万余元。

(2)2016年、2017年、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齐某某在自己办公室,以帮忙处理个人费用为名,先后向史某某索取现金共计6万元。

3.2009年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齐某某为九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毛某某在工程方面提供帮助后,索取、收受毛某某财物共计78万元。分别是:

(1)2009年4月,毛某某以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承建九江市**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为九江市**局。2010年下半年,毛某某为得到齐某某关照,在九江市**小区楼下送给齐15万元。

(2)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齐某某以让毛某某帮忙处理个人费用为名,在自己办公室向毛某某索取3万元。

(3)2018年1月,被告人齐某某以借为名向毛某某索取60万元。

4.2016年10月,被告人齐某某以曾为九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为由,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32.83万元,将开发的**小区**栋**号商品房出售给自己。2018年初,齐某某继续向王某甲索要该房产地下两个停车位和两个储藏间,价值共计26.2万余元。

5.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齐某某以卖车为名,收受九江市**实业有限公司蔡某某送的现金50万元。为了规避组织调查,齐某某于2019年8月25日通过自己儿子的账号将50万元退还蔡某某。

6.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齐某某为九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某提供帮助后,向毛某某索取或收受毛求现金共计48万元。分别是:

(1)2010年春节、2011年春节、2012年春节,被告人齐某某在**小区楼下分别收受毛某某送的现金5万元、5万元、10万元,共计现金共计20万元。

(2)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先后7次在九江**酒店收受毛某某送的现金共计8万元钱用于打牌。

(3)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齐某某以需要用钱为由,在自己办公室向毛某某索取现金20万元。

7.200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齐某某为共青城**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熊某某提供帮助,先后索取或收受熊某某现金35万元。分别是:

(1)2004年春节至2015年中秋节,被告人齐某某于每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先后34次收受熊某某送的现金共计32.5万元。

(2)2013年6月,被告人齐某某在熊某某办公室收受熊某某送的现金1万元。

(3)2014年3月,被告人齐某某在九江市长虹大道**附近,向熊某某索取现金1.5万元用于打牌。

2015年4月,齐某某因担心熊某某涉及他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为规避组织调查,在九江**小区楼下退还熊某某2万元。

8.2007年至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齐某某收受江西**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某某现金12万元。分别是:

(1)2007年端午节,被告人齐某某在九江**小区的家里收受左某某送的现金0.5万元。

(2)2008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和端午节,被告人齐某某先后22次在**小区或观澜盛世自己的家里,收受左某某送的现金共计11万元。

(3)2019年春节,被告人齐某某在**自己家里收受左某某送的现金0.5万元。

9.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齐某某为江西庐山**开发有限公司郭某某在接待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后,索取或收受郭某某购物卡和现金共计7万元、1万美元。分别是:

(1)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齐某某先后4次收受郭某某以打牌需要用钱为由送的现金2万元。

(2)2008春节至2012年历年春节,被告人齐某某在自己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郭某某送的联盛购物卡共计3万元。

(3)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齐某某在九江**游玩时,以帮忙处理个人费用为由向郭某某索取2万元。

(4)2011年11月,被告人齐某某参加江西省委**组织的赴**考察学习前,在自己办公室向郭某某索取1万美元。

10.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齐某某先后13次收受九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股东韩某某送的现金共计4.6万元。分别是:

(1)2005年中秋节、2006年春节和中秋节前,被告人齐某某在九江市**大院其家中先后收受韩某某送的现金共计0.8万元。

(2)2007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被告人齐某某在九江**小区其家里分8次收受韩某某送的现金共计2.4万元。

(3)2011年和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齐某某在九江**小区其家中收受韩某某送的现金共计1.4万元。

11.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齐某某为修水县**瓷土矿投资人汪某某在证件年检等事情上提供帮助,先后5次收受汪某某送的现金共计3.8万元。分别是:

(1)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齐某某在九江**小区附近收受汪某某送的现金0.4万元。

(2)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齐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汪某某送的现金1万元。

(3)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齐某某在和汪柏山一起吃饭时收受汪送的现金0.4万元。

(4)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齐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汪某某送的现金1万元。

(5)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齐某某与汪某某一起喝茶时收受汪柏山送的现金1万元。

12.2012年下半年、2018年7月,被告人齐某某为江西**投资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负责人洪某某提供帮助后,索取现金共计3万元。分别是:

(1)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齐某某以打牌未带钱为由向洪某某索取2万元。

(2)2018年7月,被告人齐某某在自己办公室以家里开支大为由向洪某某索取1万元。

13.2011年春节、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齐某某收受九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送的现金3万元。分别是:

(1)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齐某某同王某某在九江**酒店吃饭时,收受王某乙送的现金2万元。

(2)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齐某某在九江**大酒店打牌时,收受王某乙送的现金1万元。

14.2017年,被告人齐某某在装修九江市**小区**栋**号商品房时,收受铝合金老板彭某某送给其装修该房屋所有铝合金门窗。经鉴定,铝合金门窗费用共计约2.2万元。

15.2010年左右,被告人齐某某为江西**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在审批彭泽土地用地指标上提供帮助后,在自己办公室收受陈某某送的现金2万元。

16.2017年下半年,濂溪区**医院**代某某为谋求职务晋升找被告人齐某某帮忙。2017年至2019年年节期间,多次送给齐某某烟酒及价值共1万元的加油卡。

17.2017年左右,九江市公安局张某某为获得提拔重用找被告人齐某某帮忙。事后,齐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张某某送的现金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亲属已代为退清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组织部人事档案、监察委说明材料、工程合同、银行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史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九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

5.视听资料及照片:涉案汽车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基于被告人齐某某具有索贿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年10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敏

            检察官助理:魏鸿鹏

2020年5月15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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