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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美兰盗窃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齐美兰,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4********,汉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于2015年10月16日,因盗窃建筑工地财物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9月4日被刑满释放;2017年11月11日,因盗窃建筑工地财物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1月26日,因盗窃建筑工地财物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释放,同年12月26日转为行政拘留十五日(刑事拘留期限折抵);2019年9月26日,因盗窃建筑工地财物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美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凌晨至2020年5月13日凌晨间,在天津市北辰区,被告人齐美兰伙同他人或者单独,趁无人之机,先后多次采取破坏建筑工地围挡的方式,潜入其内窃取施工材料。具体如下:

2018年11月25日凌晨1时许,齐美兰伙同路高某某等人(另案处理)驾驶电动三轮车,潜入被害单位北辰道永旺项目工地内,窃取十字型卡扣693个,在行窃过程中被工地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现场查扣的被盗十字型卡扣价格共计人民币4387元。2018年11月26日,齐美兰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转为行政拘留十五日(刑事拘留期限折抵)。

2019年9月26日凌晨1时许,齐美兰驾驶电动三轮车,潜入被害单位天穆镇金地艺城华府项目工地内,窃取铁质独立支撑3个,在行窃过程中被工地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同日,齐美兰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

2020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齐美兰伙同他人(另案处理)驾驶电动三轮车,潜入被害单位北辰道与朝阳路交口天津融创御园项目工地内实施盗窃,在行窃过程中被工地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被盗物品棕色建筑模板7块。天津融创御园项目部经清点,被盗扣件360个、1.2m横杆80根、0.9m横杆50根、1m钢管50根及油托120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黄某某、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齐美兰的供述和辩解;5.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美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齐美兰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春德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齐美兰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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