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齐某某,曾用名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6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镇**村**屯,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街**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一辆红色电动车(车牌为武汉D****4)至武汉市武昌区地铁5号线3标复兴路站土建三期工区,趁被害人何某某外出之机,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工区宿舍内将被害人何某某的一部价值为人民币2606元的小米牌CC9Pro手机盗走。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齐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车站社区三街40号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6.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笔录、湖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监控视频截图、照片等其他证明材料;7.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齐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伟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拘留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证人名单》1份。
7.《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提审表》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