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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受贿案)_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621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66********,汉族,大学本科,天台县某甲局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住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街道**小区**。因涉嫌受贿罪,经台州市监察委员会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采取留置措施, 同年11月11日,被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先行拘留, 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齐某某在担任天台县某乙局副局长,天台县**街道党工委书记,天台县某甲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0.878万元,齐某某实得人民币180.878万元。具体如下:

1、2008年初,天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甲为了和时任天台县某乙局副局长齐某某搞好关系,让齐某某在房产项目的规划审批、验收等环节上给予关照,在齐某某位于天台县**路**号的家中送给齐某某1根100克明牌金条,价值人民币2.7万元。齐某某予以收受。

2、2009年中秋节左右,王某甲(又名王某乙)为了感谢时任天台县某乙局副局长齐某某在原**地块房地产项目规划审批等环节上的关照,在齐某某位于天台县**路**号的家中送给齐某某1根100克工商银行金条,价值人民币21780元。齐某某予以收受。

3、齐某某在担任天台县某乙局副局长、天台县某甲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甲谋取利益,分两次收受许某甲财物,共计人民币20万元。

(1)2008年6月份左右,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过程中,许某甲找到时任天台县某乙局分管规划线条副局长齐某某,希望在审批环节予以帮忙,齐某某答应并在审批环节给予关照。2008年农历年底(2009年年初),许某甲为感谢齐某某在上述事项上的关照,在齐某某位于天台县**路**号家中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齐某某予以收受。

(2)2019年上半年,天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标天台县**地块后,许某甲找到齐某某,希望齐某某早点推进**房地产项目周边道路拓宽及市政建设,齐某某答应帮忙。之后,许某甲在齐某某位于天台县**小区的家中送给齐某某人民币10万元。齐某某予以收受。

4、2017年年初(2016年农历年底),浙江**科投有限公司董事陈某甲为了感谢齐某某在天台百货商场免缴异地补偿费事宜上的帮忙,在齐某某位于天台县**小区的家中送给齐某某人民币10万元。齐某某予以收受。

5、2014年至2019年期间,齐某某利用担任天台县**街道党工委书记、天台县某甲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或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茅某某谋取利益,分8次收受茅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30万元。

(1)2014年上半年,齐某某利用担任天台县**街道党工委书记的职权便利,帮助茅某某从浙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获取建设工程。2014年农历年底(2015年年初),茅某某为了感谢齐某某的帮忙,在齐某某位于天台县**小区的家中送给齐某某人民币8万元。齐某某予以收受。

(2)2016年下半年,茅某某为了得到齐某某对其工程项目关照,在齐某某位于天台县**小区的家中送给齐某某人民币3万元。齐某某予以收受。

(3)2017年上半年,茅某某为了感谢并继续得到齐某某对其工程项目上关照,在齐某某位于天台县**小区的家中送给齐某某人民币2万元。齐某某予以收受。

(4)2017年年底,茅某某为了感谢并继续得到齐某某对其工程项目上关照,在齐某某位于天台县**小区的家中送给齐某某人民币3万元。齐某某予以收受。

(5)2018年上半年,茅某某为了感谢并继续得到齐某某对其工程项目上关照,在齐某某位于天台县**小区的家中送给齐某某人民币3万元。齐某某予以收受。

(6)2018年年底,茅某某为了感谢并继续获得齐某某对其实施的工程项目上关照,在齐某某位于天台县**小区的家中送给齐某某人民币3万元。齐某某予以收受。

(7)2019年上半年,茅某某为了感谢并继续获得齐某某对其工程项目上关照,在齐某某位于天台县**小区的家中送给齐某某人民币3万元。齐某某予以收受。

(8)2019年下半年,茅某某为了感谢齐某某对其天台县**工贸有限公司厂房总平面图调整审批事宜上的帮忙,在齐某某位于天台县**小区的家中送给齐某某人民币5万元。齐某某予以收受。

6、2017年至2020年期间,齐某某利用担任天台县某甲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谋取利益,分6次收受丁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36万元。

(1)2017年7月开始,丁某某和天台**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合伙开发天台县“江山樾”房地产项目。2017年农历年底,丁某某在齐某某位于天台县**街道**小区的家中,送给齐某某人民币10万元,并让齐某某在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给予关照。齐某某予以收受。

(2)2018年5月左右,丁某某为了感谢齐某某对“世纪广场”房地产项目和在规划评审上的帮忙,并为了得到齐某某进一步关照,在天台县**小区的家中送给齐某某人民币10万元。齐某某予以收受。

(3)2018年8月份左右,丁某某为了感谢齐某某没有将“世纪广场”第二标段综合体项目施工单位曙光建设公司上黑名单,并为了让齐某某在房地产项目上继续关照,在齐某某位于天台县**小区的家中送给齐某某人民币5万元。齐某某予以收受。

(4)2018年12月,丁某某为感谢齐某某在“世纪广场”房地产项目第三标段施工单位违规作业免于立案调查一事帮忙,并得到齐某某继续关照,在齐某某位于天台县**小区家中送给齐某某人民币5万元。齐某某予以收受。

(5)2018年农历年底(2019年年初),丁某某为了感谢齐某某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的帮忙,并得到齐某某的进一步关照,在齐某某位于天台县**小区的家中送给齐某某人民币3万元。齐某某予以收受。

(6)2020年2月份左右,丁某某为了感谢齐某某在其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的帮忙,并得到进一步关照,在齐某某位于天台县**小区家中送给齐某某人民币3万元。齐某某予以收受。

7、2017年9月至2019年9月,浙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杨某甲为了感谢齐某某对相关房地产项目在一房一价备案、竣工备案、规划评审等方面的关照,同时为了得到齐某某进一步关照,和齐某某订立虚假投资协议,由齐某某出资200万元(齐某某实际出资人民币160万,他人出资人民币40万),按每年25%的收益(50万元),分二次送给齐某某人民币100万元,齐某某实得人民币80万元。

2020年6月10日,齐某某由仙居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将其带至办案场所接受调查,并于当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到案后,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产项目审批、评审、验收材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发票、银行凭证,协议、合同,扣押物品清单,任免文件、身份信息,自书材料,前科查询,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王某甲、许某甲、陈某甲、茅某某、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孙某某、高某某、张某乙珍、杨某丙、吴某某、齐某丙、许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及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轶凡

(院印)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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