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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749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及现居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0时5分,被告人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灰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羊口镇太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太平路与望海街路口西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检验,齐某某的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焕文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寿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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