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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让检诉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街**小区**号**门**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年6月1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2时4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得知被害人王某某(女,37岁,系齐某某前妻)和张某某(男,29岁)在大庆市让胡路区雅庭商务宾馆C560房间后,在该宾馆一楼持刀威胁、殴打王某某得知二人所住房间,踹门要求张某某开门,张某某将门打开后,齐某某持刀向张某某胸腹部多次捅刺,致使张某某胸部、腹部开放型损伤。在张某某倒在床上后,继续持刀捅刺,致使张某某臀部外伤。在张某某逃离房间时,齐某某持刀将上前实施阻拦的王某某左腹部刺伤。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王某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齐某某自动到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运动鞋一双、运动裤一条;

2.书证:案件来源、侦破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大庆龙南医院病情简介、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证现场照片等;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一级、一人重伤二级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分别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和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齐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学财

代理检察员:李卓彬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在大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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