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齐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区**乡**路。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甲非法经营案,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齐某甲在博罗县**镇**村成立博罗县**镇**部,经营范围是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该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由黄某某(另案处理)挂名担任,齐某甲是该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2014年5月开始,齐某甲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博罗县**镇以约3元一公斤的价格非法销售浓度为27.5%和浓度为50%的过氧化氢溶液(俗称“双氧水”)给博罗县**厂陈某某等人,并雇佣齐某乙(另案处理)负责收送货。至案发时止,齐某甲销售浓度为27.5%和50%的双氧水共约人民币72316元。2018年6月25日,公安机关在该经营部缴获浓度为50%的双氧水27桶(810公斤)以及送货单据一批,在陈某某处缴获浓度为50%的双氧水52桶(1560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过氧化氢溶液(俗称“双氧水”,浓度为27.5%和50%),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齐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惠荣
检察官助理 曾小玲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甲被本院取保候审,住址:湖北省荆州市**区**乡**路,电话:1894855****,保证人:曾某某,电话:13542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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