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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21966********,满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工,捕前住湖北省武汉市口区**路**路公交站点胡同(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委)。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诈骗罪由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被告人齐某某在欠下巨额外债的情况下,隐瞒其无还款能力的事实、虚构借款用途,骗取赵**等人共计人民币41.9万元,后于2014年8月份逃离荣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2月25日、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齐某某隐瞒其无还款能力的事实,谎称借钱用于鸡场周转,分两次骗取赵**人民币18.4万元,至今仍有13.6万元未能归还。

2、2014年3月24日、2014年3月30日、2014年6月9日,被告人齐某某隐瞒其无还款能力的事实、谎称借钱用于鸡场周转,分三次骗取邱**人民币6万元,至今仍未归还。

3、2014年6月6日、2014年6月22日,被告人齐某某隐瞒其无还款能力的事实,谎称借钱用于鸡场周转,分两次骗取孙**人民币2.3万元,至今仍未归还。

4、2014年,被告人齐某某隐瞒其无还款能力的事实,让冯**到银行贷款20万元用于其使用,之后逃离荣成。2014年8月13日冯**归还此次贷款本金20万及贷款利息43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娇鹏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押于荣成市看守所。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四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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