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齐某甲聚众斗殴案)_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齐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6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住****胡同**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行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行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2日12时许,在行某某龙州镇新开路北头齐某乙的游戏厅内,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已判)、赵某某(已判)与打游戏的宇某某(已起诉)等人发生矛盾,齐某甲持砍刀、赵某某持稿柄将宇某某等人追跑。后宇某某纠集郝某某(已判)、李某某(已判)等人持械返回,齐某甲、齐某乙、赵某某持砍刀、木棍在游戏厅门口等候,随后双方互殴,造成齐某甲、齐某乙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齐某甲损伤为轻伤一级,齐某乙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伙同齐某乙、赵某某持械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