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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甲盗窃案、齐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齐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9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住本村,盗窃罪,2016年10月被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献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齐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镇**村,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6年10月被沧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献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甲涉嫌盗窃罪,齐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20日凌晨1时许, 被告人齐某甲在献县**镇**村贾某某**手机城,盗窃店内手机101部, 经河北驰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4056元。齐某甲将其中20余部手机交由被告人齐某乙低价销售,其余手机由齐某甲低价销往泊头、大城、天津等地的手机店,齐某乙销售了其中的十五、六部手机之后,得赃款人民币一万两千余元,齐某甲低价销售部分盗窃所得手机之后,得赃款人民币三万余元。 

二、2019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齐某甲在献县**乡**村刘某甲经营的**手机店内,盗窃手机18部、电话手表两块,经河北驰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被盗手机及电话手表价值人民币23306元。 

三、2019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齐某甲在献县**乡**村刘某乙经营的农家乐美食城店内,盗窃手机一部,经河北驰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55元。 

    四、2019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齐某甲在献县**乡**村陈某某经营的**影楼店内,盗窃相机一部及镜头一个、电脑主机及笔记本电脑各一台、手机三部,经河北驰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524元,后齐某甲将所盗相机及镜头、电脑交由齐某乙保管。 

五、2020年4月20日凌晨, 被告人齐某甲在献县**乡**庄集贸市场张某甲经营的洗车门市部店内,盗窃高压清洗机一台及部分汽车装饰品,经河北驰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被盗高压清洗机价值人民币1111.2元。 

六、2020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齐某甲在沧县**镇**村张某乙家中,盗窃手镯一个、项链一条,经河北驰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877.6元。 

七、2020年8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齐某甲在沧县**镇**村闫某某的养鸡场宿舍内,盗窃人民币1000元和一部老年手机,后因手机已损坏弃至野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办案说明,发破案经过,发还清单,沧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贾某某、刘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河北驰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乙在明知手机、电脑、相机等物品系齐某甲盗窃所得来的情况下,仍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兴远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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