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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甲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齐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929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夏天,被告人齐某甲伙同齐某乙(已判刑)、郭某某(已判刑)、刘某甲(已判刑)等人在献县**乡**村、**村、**村、**村、**村等经常变换地点开设赌场,招揽人员用牌九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中,齐某甲主要负责组织参赌人员、安排人放哨并在赌局上放贷。

2.2017年,被告人齐某甲伙同上述人员在**乡**村,**村等地开设赌场。其中,齐某甲主要负责组织人员参赌并在赌局上放贷。

2019年12月28日,齐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明细、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参赌人员刘某乙、王某某、李某某及放哨人员张某某、潘某某、齐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齐某甲及同案犯齐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培培

2020年5月28

附:

    1.被告人齐某甲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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