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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甲危险驾驶案)_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恭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齐某甲,别名“某某甲”、“某某乙”, 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233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零时5分许,被告人齐某甲醉酒后驾驶桂C****6小型轿车,在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村**路口路段,与对向行驶、齐某乙驾驶的桂C****5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齐某甲接受处理,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鉴定,被告人齐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7.64mg/100ml。

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复核:在上述道路交通事故中,被告人齐某甲承担主要责任,齐某乙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提取、检查等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相。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金德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其住所地为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村69-2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光碟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 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已发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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