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728号
被告人齐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河南省淮滨县**乡**村**组,暂住**路**弄**号**室。2019年5月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6月13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2016年间,被告人齐某甲通过邮箱65324****@qq.com从丁某某(已判刑)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用报告1,091份(已去重)。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齐某甲通过邮箱qixingfen****@qq.com提供给齐某乙同公民个人信用报告1,583份(已去重)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齐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否认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证实,被告人齐某甲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用报告。
证人丁某某、龚某某、计某某、齐某乙同的证言、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2015、2016年期间,被告人齐某甲从丁某某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用报告1,091份,齐某甲提供给齐某乙同公民个人信用报告1,583份,均已去重。
第二组证据证实,被告人齐某甲的到案及身份情况。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及证人顾某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齐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及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丽娟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齐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拘留所。
2.案卷材料四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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