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齐某甲,曾用名齐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83********,汉族,大专文化,中铝宁夏能源有限公司**热电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宁夏隆德县**乡**村**组**号,现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隆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健强,隆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隆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4时53分许,被告人齐某甲驾驶宁D*****号小型轿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929km+960m(隆德县**镇**路口)处时,遇由东向西行走的张某某、祁某某发生刮擦相撞,致祁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2020年2月10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祁某某系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多处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导致其呼吸功能衰竭死亡。2020 年2月13日经隆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齐某甲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齐某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关于祁某某一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甘明证[2020]法病鉴字008号等;
6.勘验、检查笔录:2020年“01.18”齐某甲交通事故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齐某甲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戈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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