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齐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13时15分,被告人齐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车顺秦皇岛市海港区**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路交叉口,与骑自行车由西北向东南行驶的被害人崔某甲相撞,造成被害人崔某甲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崔某甲于2018年9月15日18时30分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齐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崔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驾驶人、党员身份查询单,被害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电动车出厂合格证、买车收据,死亡证明,事故认定书,关系证明、委托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乙、齐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书,车辆检验报告书,车辆行驶轨迹鉴定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其他资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并导致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齐某甲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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