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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77********,汉族,初中文化,五常市**局职工,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街**委**组。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至12月份,被告人齐某某伙同齐某甲(已判决)使用油锯、手锯在五常市常堡乡二十家子村王家屯西南山非法砍伐山杨、椴树、榆树、柳树、色树、樟子松各树种林木,其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紫椴22株、立木蓄积2.0132立方米。

被告人齐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且补植珍贵树种椴树25株,现已成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齐某某砍伐的木材、工具照片;

2.​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3.​ 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6.​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宏志

检察官助理:高天添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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