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7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镇**街**小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齐某某于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间,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购入天然气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700余万元。2020年5月6日,被告人齐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张某甲、高某某、左某某、王某甲、金某某、武某某、李某某、王某乙、陈某某、胡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郝某某、王某丙、张某丁、汪某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3.书证、物证:银行交易流水、银行转账记录、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数据查询、合同、液化气检斤单、照片、行政执法材料、检验报告、证明、行政处罚缴款书及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北小营燃气照片光盘;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天然气经营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丹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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