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49********,汉族,初中文化,周口市川汇区**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狩猎2020年4月9日被周口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在周口市川汇区黄河路西段被告人齐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止的工具粘网、电子诱捕器,夜间照明围猎的方法进行狩猎,当晚抓住野生鸟类两只。经查明,被告人齐某某至2009年退休以来,多次利用架网方式捕捉鹌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书 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3、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袁全
二O二0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13523******)现取保候审;
2、卷宗1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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