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85********,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09年10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1年5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6时许,邛崃市公安局民警在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路**号**城**栋**号杜某某的租住房内,将被告人杜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齐某某等人抓获。被告人齐某某被抓获时,民警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皮包内查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12包(经称量,共计净重10.09),从其钱包内查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6包(经称量,共计净重4.12克)和疑似麻古的红色片剂1包(经称量,净重0.66克)。
经鉴定,从齐某某身上查获的18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查获的1包疑似麻古的红色片剂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齐某某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4.8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齐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幼林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伍张,提讯证壹张,指定管辖复函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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