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乡**行政村**庄**号,被告人齐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2月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临泉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齐某某因吸毒被临泉县公安局查获,后对齐某某所居住的临泉县**镇**园小区**楼**房间进行检查,当场查获一小袋嫌疑毒品及三小瓶嫌疑毒品。经称量:三小瓶嫌疑毒品净重10.8克,一小袋嫌疑毒品净重2.6克。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毒品检验鉴定:在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的嫌疑毒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5.检查、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马超
2015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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