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齐某某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乡**村**巷**号,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0月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于2017年5月22日因变更强制措施被释放出所,于2020年1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郝某某、陈某某、亢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均已判)等人的恶势力,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村,多次采用非法拘禁、殴打、恐吓等暴力手段进行强制拆迁,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12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齐某某与郝某某商量后,由郝某某联系陈某某、亢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均已判)等人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田家庄高速桥下强行将被害人罗某某带至鹿泉区**农场并对其进行恐吓、电击,由杨某某负责同被拘禁的罗某某进行拆迁谈判,由齐某某安排其司机董某某分两次将拆迁补偿款共100万元送至**农场交给了郝某某,并最终交给了罗某某后将其送回**村。

2.2015年12月30日,郝某某、陈某某、亢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均已判)等人在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乡**村的被害人李某某家门前,强行将李某某带至鹿泉区**农场、井陉县袁峪村附近的采石场等地,对李某某进行非法拘禁并对其进行了威胁和殴打(经鉴定,李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

3.2016年6月26日,郝某某、陈某某、亢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均已判)等人在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乡**村的被害人李某某家中,采用捆绑等方式强行将李某某、符某某夫妻二人从家中抬出并对二人进行了殴打(经鉴定,李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符某某之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力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