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251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5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河南省委**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路1号。本案被告人齐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7日晚21时许,因怀疑被害人张某某、申明军与吴某某勾结在赌场出“老千”,被告人齐某某、李某甲(已判刑)、李某乙(已判刑)指使鲁某某(已判刑)、秦某某(已判刑)、邵某某(已判刑)、何某某(已判刑)等人在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与东里路交叉口向西10米路北高层22楼的赌场内,对被害人张某某、申明军进行殴打,后又将二人带至荒郊野外进行殴打、恐吓,并威胁被害人张某某签署了一张借条。2015年4月28日7时许,秦某某、邵某某等人放申明军离开后,被告人齐某某、李某乙(已判刑)、李某甲(已判刑)指使秦某某等人将张某某带至金水区经七路“四季春天”洗浴中心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4月28日晚22时许被害人张某某才得以离开。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图片、收到条、刑事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张某某、申明军的陈述; 6、被告人齐某某、李某乙、李某甲、邵某某、何某某、鲁某某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等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超
检察官助理:王蓓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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