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91971********,汉族,大学文化,原天津**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本市南开区**道**花园**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5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9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7月,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以下简称深圳**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谢某某(另案处理),该公司下设长春、武汉、石家庄等多家分公司及渠道商。自2012年起,谢某某等人以深圳**公司名义违规发行私募基金28支,由分公司、渠道商业务员向社会公众进行基金募集的宣传,以支付高额利息并按期还本付息为诱,对外吸揽资金。
2015年11月,天津**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地址:本市和平区**路**大厦**室)注册成立,熊某某(另案处理)、齐某某及谢某某先后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齐某某先后担任天津**公司**、**。在职期间,被告人齐某某本人或组织、领导公司员工,以为深圳**公司募集资金为名,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等方式,向李某某、邢某某等三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人民币3500余万元。
经集资参与人报案,被告人齐某某于2018年12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其房产一套被依法查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周某某等二十余名集资参与人的证言;
2、熊某某等二十余名证人的证言;
3、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工商登记资料、咨询服务协议、委托投资协议书、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协助查封通知书、扣押清单、起诉书等书证;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
7、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学娇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八册(附光盘一张)、补充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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