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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Z1000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64********,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嘎查****号,现住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嘎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8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齐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镇**镇**嘎查承包40亩生物圈,2003年4月齐某某将该生物圈内北侧20亩申请为退耕还林地,并与通辽市科尔沁区林业局签订退耕还林合同,2003年被告人齐某某在退耕还林地内栽植杨树,因天气干旱、管理不善树木陆续死亡。自2018年至2019年期间,齐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明知是退耕还林地仍擅自将20亩林地承包他人耕种农作物玉米。经科尔沁区林地毁坏程度鉴定工作组鉴定,涉案退耕还林地面积为20亩,对林地造成严重毁坏。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齐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退耕还林合同书等;

2.证人证言:刘某某、王某某询问笔录;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齐某某询问及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科尔沁区林地毁坏程度鉴定工作组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GPS点位图测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森林法等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林地20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拘役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静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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