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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_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公诉刑诉〔2018〕38号

被告人齐某某,曾用名齐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91********,蒙古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住锡林浩特市**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阿巴嘎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0月21日被阿巴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20日被阿巴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经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6月20日被阿巴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阿巴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18日、2018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被告人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其微信朋友圈内非法买卖枪支,以155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捷克CZ83”型号仿真手枪一支,从中获利800元,但仿真枪未邮寄到王某某手中。

2016年,被告人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其微信朋友圈内非法买卖枪支,分别于2016年3月15日、2016年4月14日向花某某(已判决)出售两支气步枪,价格合计14500元,并给花某某出售了235发铅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关于涉案枪支的鉴定意见;5.涉案枪支照片、微信截图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未经国家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出售气步枪两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伟江

2018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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