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469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5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办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齐某某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买多个百青藤账号,通过委托他人使用IP地址转换软件进行虚假点击的方式,欲骗取被害人、**(中国)有限公司广告分成费,犯罪未遂金额人民币20866余元。
被告人齐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在河北省大名县大名镇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涉案的手机及移动硬盘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材料、查询回执、银行查询资料等书证;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还后如实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群胜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缴获的移动硬盘一个、华为手机一台、VIVO手机一台、OPPO手机一台,现暂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本案卷宗材料五册。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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