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籍贯:黑龙江省鸡西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路**号**楼**号,现住址:太原市尖草坪区**路**号**楼**号。2008年6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020年7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5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齐某某谎称其承包了山西省孝义市**公司一建筑工程外墙保温项目,可以与被害人张某某合作。2020年5月6日,被告人齐某某在被害人张某某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巷**号**栋**单元**号的家中,以项目需要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5000元。当日下午,被告人齐某某在上述地点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儿子找工作,骗取被害人张某某3000元。赃款已挥霍。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齐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某18000元。被害人张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璐婷
检察官助理赵广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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