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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723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寺**小区****单元**号。因犯诈骗罪,2013年7月30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在无口罩可供贩卖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诈骗得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10000元。2020年03月22日,被告人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微信聊天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爱婷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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