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齐某某 ,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03196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平安街**区**栋**单元**室。2017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华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华电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华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8年4月27日、6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于2018年5月24日、2018年11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本案复杂,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齐某某在牡丹江**有限责任公司担任**,2014年4月离职后经营个体。齐某某与王某某一起做生意,齐某某因投资较多经济紧张并欠王某某钱款。
2015年9月王某某询问齐某某能否给他人办理工作,齐某某答应能办并说明需要30000元钱,之后王某某将此事告诉李某甲。李某甲的同事金某某要为自己亲属办理,金某某因亲属不想办理便将此事告诉朋友被害人刘某甲(男,20岁)的父母,几天后刘某甲父母通过金某某见到齐某某,齐某某收取刘某甲30000元,并对刘某甲的基本信息进行记录,2016年5月份,齐某某让李某甲转告刘某甲月底就能上班,此后让刘某甲填写一份入职登记表,表上盖有**药业公章,以此骗取被害人刘某甲及其家属信任,但直到2017年11月并未让刘某甲到**药业工作。齐某某将从刘某甲处收到的30000元偿还王某某10000元,其余20000元偿还债务和生活花销。
2017年5月,金某某认识被害人邹某某(男,28岁)的父亲,在一次饭局中,齐某某说明能办理**药业工作并取得邹某某及妻子被害人季某某(女,23岁)的信任,齐某某与**药业副总经理高某某通电话得知不招人的情况下,向二被害人谎称可以将季某某办理到**药业化验室工作,但需要50000元钱的费用找领导疏通关系。2017年5月27日,邹某某在其家中将准备的50000元现金交给齐某某,齐某某写下收据并由金某某见证签字。齐某某将准备好的盖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入职登记表让季某某填写。此后,邹某某及见证人金某某多次催促齐某某将季某某工作落实,但齐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邹某某在2017年9月6日以短信的形式,9月19日以电话形式通知齐某某不再办理工作,要求三天内将50000元退回,齐某某在电话中答应。直到2017年10月31日邹云报案时止,齐某某未给季某某办成工作且钱款未退还。齐某某将骗取的50000元用于偿还债务。
2017年9月23日,齐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男,32岁)的岳父是战友,知道齐某某在**药业工作过,询问其能否办理到**工作,齐某某谎称能给曹某某办理到**药业的行政助理工作,但需要花50000元钱。次日曹某某在夏威夷饭店将50000元现金交给齐某某。几天后齐某某将曹某某约到牡丹江市**药业门口旁的小吃部内,谎称为其办理工作需要其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并且让曹某某填写一份入职登记表。11月7日齐某某又以工作需要缴纳风险抵押金为由让曹某某交纳10000元的抵押金,8日上午曹某某在东五条路平安街的农行门口将10000元交给齐某某,下午齐某某电话通知曹某某入职手续已经办好需要补交十个月的住房公积金3800元,曹某某在爱民区**药业将钱交给齐某某。齐某某将骗取曹某某的63800元用于偿还债务。
牡丹江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有严格的招聘录用规定,未按招聘程序无法进入公司工作。截至2017年11月10日齐某某共骗取被害人共计143800元,被害人刘某甲、季某某、曹某某三人均没有到**药业工作。
经侦查,被告人齐某某于2017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及谅解书、牡丹江**药业招聘录用规定、应聘登记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入职登记表照片等;
1. 证人鞠某某、金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孔某某、高某某、刘某乙、李某乙、袁某某的证言
1. 被害人刘某甲、邹某某、季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牡丹江市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瑜
2018年12月25日
附:
诉讼卷宗4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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