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齐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65********,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村**号,现住安吉县**街道**湾**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齐某甲对被害人张某某实施“套路贷”,实际出借10万元给张某某,诱使其出具15万元借条,虚增债务5万元。张某某支付部分利息后无力还本付息。齐某甲于2014年12月3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张某某支付欠款15万元及利息。根据调解结果,齐某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5万元欠款及申请日起的利息。齐某甲最终收取执行款5.8万元。被告人齐某甲诈骗5万元未遂。
2.2013年6月30日,被告人齐某甲对被害人施某甲、施某乙实施“套路贷”,实际出借200万元给施某甲、施某乙,通过制造300万资金走账流水,诱使其出具300万元借条,虚增债务100万元。被害人支付部分利息后无力还本付息。齐某甲于2013年11月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施某甲、施某乙支付欠款300万元及利息。根据调解结果,齐某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300万元欠款及申请日起的利息。齐某甲最终收取执行款40余万元。被告人齐某甲诈骗100万元未遂。
3. 2011年9月28日,被告人齐某甲对被害人周某某方实施“套路贷”,实际出借50万元给周某某方,诱使其出具75万元借条,虚增债务25万元,由潘某某、徐某某耀担保。周某某方支付部分利息后无力还本付息。齐某甲于2011年11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周某某、潘某某、徐某某共同支付欠款75万元及利息。根据调解结果,齐某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75万元欠款及申请日起的利息。齐某甲最终收取执行款40余万元,另从周某某妻子周某乙处收取5万元。被告人齐某甲诈骗25万元未遂。
4. 2011年9月27日,被告人齐某甲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套路贷”,实际出借15万元给王某某,诱使其出具23万元借条,虚增债务8万元,由徐某某耀、雷某某担保。王某某支付部分利息后无力还本付息。齐某甲于2011年11月1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王某某、徐某某、雷某某支付欠款23万元及利息。根据调解结果,齐某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23万元欠款及申请日起的利息。齐某甲最终收取雷某某的执行款183314元。被告人齐某甲诈骗既遂33314元,诈骗未遂46686元。
综上,被告人齐某甲共计诈骗既遂33314元,未遂1346686元。案发后,被告人齐某甲已退还徐某某5.8万元,退还潘某某14万元,退还周某某11万余元,退还张某某4万元,退还雷某某3.34万元。齐某甲已到安吉县人民法院将上诉案件申请结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张某某、施某甲、施某乙、周某某、潘某某、徐某某、雷某某的陈述;
3.证人齐某乙、康某某、郑某某、齐某丙、金某某、周某乙、相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银行转账记录、民事诉讼文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套路贷”、虚假诉讼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既遂数额较大,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行为系未遂。鉴于被告人齐某甲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部分系未遂,且有退赃、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昌松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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