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县*镇*村570号。因涉嫌诈骗罪、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齐某某与被害人薛某某合伙借给别人现金挣取高额利息,由被害人薛某某出资、被告人齐某某负责往外借钱并收取利息。自2018年1月12日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被告人齐某某虚构了李某某等10人借款的事实,使用李某某等人的身份证件与薛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骗取薛某某现金共计377400元,所得财物用于买彩票、归还信用卡、归还贷款等,后以本金和利息名义归还薛某某共计228150元,给被害人薛某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92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齐某某以李某某的名义向薛某某借款35000元,扣除利息后,被害人薛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予齐某某33500元;
2.2018年2月3日,被告人齐某某以马某某的名义向薛某某借款32000元,扣除利息后,被害人薛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给予齐某某30600元;
3.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齐某某以生某某的名义向薛某某借款45000元,扣除利息后,被害人薛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予齐某某43300元;
4.2018年3月2日,被告人齐某某以梁某某的名义向薛某某借款50000元,被害人薛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共计给予齐某某50000元;
5.2018年3月5日,被告人齐某某以宋某某的名义向薛某某借款30000元,被害人薛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共计给予齐某某30000元;
6.2018年3月9日,被告人齐某某以张某某的名义向薛某某借款45000元,被害人薛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予齐某某45000元;
7.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齐某某以赵某某的名义向薛某某借款50000元,被害人薛某某通过现金给予齐某某50000元;
8.2018年4月14日,被告人齐某某以牛某某的名义向薛某某借款50000元,被害人薛某某通过现金给予齐某某50000元;
9.2018年6月5日,被告人齐某某以管某某的名义向薛某某借款10000元,薛某某通过现金给予齐某某10000元;
10.2018年7月4日,被告人齐某某以一个姓李的的名义向薛某某借款35000元,被害人薛某某通过银行转帐和现金共计给予齐某某35000元。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齐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秀凤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县*镇*村570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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