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338号
被告人齐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潇湘街道**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不予逮捕,同日被麒麟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10许,犯罪嫌疑人齐某甲被齐某乙打伤左手手臂。当日17时许,齐某甲到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齐某甲为获得医疗保险报销,未如实告知医院其受伤的真实原因,并签订了《曲靖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伤受伤原因承诺书》,承诺不存在第三方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况。2019年4月8日出院结算时,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依照医保报销程序给予其报销医疗费用14952.15元。2019年4月30日,齐某甲家属将以上所获医保报销款项退还给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齐某乙、方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齐某甲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道严
2019年6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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