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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338号

被告人齐某甲,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潇湘街道****。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2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不予逮捕同日被麒麟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10许,犯罪嫌疑人齐某甲被齐某乙打伤左手手臂。当日17时许,齐某甲到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齐某甲为获得医疗保险报销,未如实告知医院其受伤的真实原因,并签订了《曲靖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伤受伤原因承诺书》,承诺不存在第三方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况。2019年4月8日出院结算时,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依照医保报销程序给予其报销医疗费用14952.15元。2019年4月30日,齐某甲家属将以上所获医保报销款项退还给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齐某乙、方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齐某甲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道严

2019年6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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