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齐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公诉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齐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64********,蒙古族,高中文化 ,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科某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科某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5日白某某办理包商银行信用卡,授信额度6万元,2017年4月18日白某某因病去世之后于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份为止,被告人齐某某多次透支其丈夫白某某信用卡,截止2019年8月5日,白某某名下包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9165.01元,本息合计99071.19元。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已结清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70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信用卡银行流水、信用卡办理材料、死亡注销证明;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达59165.01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案发后已结清包商银行所欠的本金及部分利息,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某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殿强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已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该案已委托科某中旗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