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齐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齐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高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高新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齐某某于2011年7月应聘到湖北超卓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担任会计职务,负责报税等业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利用公司财务部门主管领导更替、管理松懈等漏洞,利用自己分管公司报税的职务便利,以税务部门电脑故障、经办人员休假耽误缴税时间等多种理由向公司领导报告,称无法通过对公账户转款等途径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要求公司把税款提前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由其利用个人账户到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公司领导相信其言语后,同意将公司税款转存到其个人账户,由其自行到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在此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向公司申请转入自己个人账户的纳税公款共11笔合计1798522.25元,实际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合计955541.91元。

2019年7月3日,高新区公安分局委托湖北华炬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齐某某侵占湖北超卓航空技术有限公司的钱款情况进行了司法会计审计,认定被告人齐某某通过虚报侵占公司的资金数额为800980.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李某平、赵某某、姚某某、张某某、曾某、罗某某、王某某、李某敏、金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审计鉴定报告;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焕川

(院印)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