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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齐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03196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楼**单元**号,无业。2019年10月17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6-7 月,被告人齐某某与钱某某(另案已判决)在包头发起“众鑫互助理财”传销组织,吴某某(另案已判决)于2017 年7 月加入该组织。该组织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由创业盘和致富盘组成,创业盘和致富盘为上下盘关系,创业盘和致富盘均分为会员层、A 层、B 层、C 层。该传销组织会员缴纳9000 元会费后进入创业盘的会员层,根据运营模式,会员层满8 人晋升到A 层,逐级晋升,创业盘C 层出局获利4.8万元自动进入致富盘,依托创业盘中会员层的发展新会员,从创业盘到致富盘逐级晋升,致富盘C层处于最高级别,出局可以获利28.8万元。齐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处于致富盘C 层,系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起盘人。截至案发,该组织参与传销活动有50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姚某某、刘某某、岳某某等人的报案材料,证实齐某某伙同钱某某、吴某某组织“众鑫互助理财”传销组织骗取传销参与人员钱款的事实。

2、 证人姚某某、刘某某、岳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齐某某与钱某某在包头策划成立“众鑫互助理财”传销组织,齐某某系该组织的组织者、起盘人和管理者的事实。

3、 证人武某某、宗某某、郭某某、田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齐某某伙同吴某某、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事实及经过。

4、 证人吴某某、钱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齐某某伙同吴某某、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事实及经过。

5、 书证盘表图(创业盘),证实本案中该组织创业盘分ABC三层和会员层,表盘中有薛某某、林某某、秦某某、赵某某等人。

6、 书证盘表图(致富盘),证实该组织致富盘分ABC三级和会员层的情况。

7、 辨认笔录,证实传销参与人张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宗某某辨认出齐某某。

8、 辨认笔录,证实了被告人齐某某辨认出钱某某和吴某某。

9、 书证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齐某某系被电话传唤到案的事实。

10、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齐某某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1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齐某某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事实。

12、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参与人钱款,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倩

2020年6月10日



附:

    1、 被告人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本案案卷五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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