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住新疆阿克苏市**坡**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6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住新疆阿克苏市**小区*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被告人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住新疆阿克苏市**坡**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赛某某(另案处理)、齐某某指挥齐某某公司的小工在阿克苏市**市场盗窃2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166米,后将此次盗窃的通信电缆线卖给了戎某某(另案处理),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做出涉案物品估价:2271元人民币。
2、2018年11月,刘某某伙同赛某某、齐某某指挥齐某某公司的小工在阿克苏市**小区内分别盗窃2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70米、1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35米、5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75米,后将此次盗窃的通信电缆线卖给了戎某某,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做出涉案物品估价:1503元人民币。
3、2018年11月,刘某某伙同赛某某、齐某某指挥齐某某公司的小工在**学校盗窃2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200米,后将此次盗窃的通信电缆线卖给了戎某某,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做出涉案物品估价:2736元人民币。
4、2018年11月,刘某某伙同齐某某指挥齐某某公司的小工在阿克苏市**路**水世界盗窃1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143米、后将此次盗窃的通信电缆线卖给了戎某某,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做出涉案物品估价:1001元人民币。
5、2018年11月,刘某某伙同赛某某、齐某某指挥齐某某公司的小工在**学校分别盗窃4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12米、3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60米,2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80米,后将此次盗窃的通信电缆线卖给了戎某某,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做出涉案物品估价:2636元人民币。
6、2018年11月,刘某某伙同赛某某、齐某某、李某某、托某某、吴某某在阿克苏市**小区内盗窃1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共计46米,并将此次盗窃的电缆线放在施工车上拉走了,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做出涉案物品估价:322元人民币。
7、2018年12月,刘某某伙同齐某某指挥齐某某公司的小工在阿克苏市**镇**大队**小队盗窃2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共计418米,后将此次盗窃的通信电缆线卖给了戎某某,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做出涉案物品估价:5718元人民币。
8、2018年12月第一次,刘某某伙同齐某某指挥齐某某公司的小工在阿克苏市**大队**小队盗窃1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815米,后将此次盗窃的通信电缆线卖给了戎某某,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做出涉案物品估价:5705元人民币。
9、2018年12月第二次,刘某某伙同齐某某、齐某某指挥齐某某公司的小工在阿克苏市**大队**小队盗窃5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885米,后将此次盗窃的通信电缆线卖给了戎某某,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做出涉案物品估价:3540元人民币。
10、2018年12月,因有**大队**小队居民投诉,刘某某伙同齐某某、齐某某指挥齐某某公司的小工在阿克苏市**分场盗窃2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共计270米,后将此次盗窃的通信电缆线补到前几天盗窃的**大队**小队,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做出涉案物品估价:810元人民币。
11、2018年12月,刘某某伙同某某,指挥齐某某公司的小工在阿克苏市**大酒店院内分别盗窃5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100米、1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100米,后将此次盗窃的通信电缆线与在阿克苏市**学校院内厕所处盗窃的通信电缆线一起卖给了戎某某,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做出涉案物品估价:1100元人民币。
12、2018年12月,刘某某伙同某某指挥齐某某公司的小工在阿克苏市**学校院内厕所处盗窃2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共计120米,后将此次盗窃的通信电缆线与在阿克苏市**大酒店院内(同一天所为)盗窃的通信电缆线一起卖给了戎某某,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做出涉案物品估价:1642元人民币。
13、2018年12月,刘某某伙同齐某某指挥齐某某公司的小工在阿克苏市**养殖场分别盗窃1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270米,5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410米,后将此次盗窃的通信电缆线卖给了戎某某,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做出涉案物品估价:3530元人民币。
14、2018年12月,刘某某伙同齐某某指挥齐某某公司的小工在阿克苏市**镇**大队**小队盗窃2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125米,1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275米,5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1000米,后将此次盗窃的通信电缆线卖给了戎某某,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做出涉案物品估价:7635元人民币。
15、2018年12月第一次,刘某某伙同赛某某、齐某某指挥齐某某公司的小工在阿克苏市**乡**大队**小队盗窃2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共计310米,后将此次盗窃的通信电缆线卖给了戎某某,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做出涉案物品估价:4241元人民币。
16、2018年12月第二次,刘某某伙同齐某某、齐某某、齐某某指挥齐某某公司的小工在阿克苏市**乡**大队**小队盗窃1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1720米,后将此次盗窃的通信电缆线卖给了戎某某,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做出涉案物品估价:12040元人民币。
17、2018年12月第三次,刘某某伙同齐某某指挥齐某某公司的小工在阿克苏市**乡**大队**小队盗窃5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400米,后将此次盗窃的通信电缆线卖给了戎成礼,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做出涉案物品估价:1600元人民币。
18、2018年12月,刘某某伙同张某某、齐某某、齐某某指挥齐某某公司的小工在阿克苏市**大队盗窃5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1450米,后将此次盗窃的通信电缆线卖给了戎某某,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做出涉案物品估价:5800元人民币。
19、2019年1月,齐某某伙同齐某某指挥齐某某公司的小工在阿克苏市**镇**大队**小队盗窃2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164米,后将此次盗窃的通信电缆线拉回齐某某红旗坡四队的家中,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做出涉案物品估价:2244元人民币。
20、2019年1月,刘某某伙同张某某、齐某某指挥齐某某公司的小工在阿克苏市**医院后面小区内分别盗窃3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57米,1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44米,5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44米,后将此次盗窃的通信电缆线卖给了戎某某,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做出涉案物品估价:1624元人民币。
21、2019年1月中旬,齐某某指挥其公司的小工在阿克苏市**建化厂**区内分别盗窃3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261米,2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134米,后将此次盗窃的通信电缆线卖给了戎某某,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做出涉案物品估价:7053元人民币。
22、2019年1月中旬,齐某某指挥其公司的小工在阿克苏市**建化厂**区内分别盗窃2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268米,5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32米,后将此次盗窃的通信电缆线卖给了戎某某,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做出涉案物品估价:3794元人民币。
23、2019年1月下旬,齐某某指挥其公司的小工在阿克苏市**建化厂**区后面的小路上分别盗窃2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175米,5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472米,后将此次盗窃的通信电缆线卖给了戎某某,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做出涉案物品估价:4282元人民币。
24、2019年3月上旬,齐某某伙齐某某指挥其公司的小工在阿克苏市**社区盗窃2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222米,后将此次盗窃的通信电缆线拉回齐某某**四队的家中,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做出涉案物品估价:3037元人民币。
25、2019年3月17日下午,齐某某指挥其公司的小工在阿克苏市**小区一区**中学附近分别盗窃4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111米,2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111米,后将此次盗窃的通信电缆线拉回齐某某**队的家中与3月18日上午盗窃的电缆线一同卖给了张某某,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做出涉案物品估价:4682元人民币。
26、2019年3月18日11时,齐某某、齐某某指挥齐某某公司的小工在阿克苏市**小区**区路口分别盗窃4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100米、3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100米、2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200米,后将此次盗窃的通信电缆线卖给了张某某,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做出涉案物品估价:7586元人民币。
27、2019年3月18日下午,齐某某、齐某某指挥齐某某公司的小工在**路口分别盗窃4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200米、2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200米,此次盗窃被中移铁通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的主任王某某发现未将通信电缆线拿走,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做出涉案物品估价:8436元人民币。
综上,刘某某盗窃涉案物品通信电缆线的价值为65454元整,齐某某盗窃涉案物品通信电缆线的价值为101964元整,齐某某盗窃涉案物品通信电缆线的价值为29038元整。起诉前上述被告人已将所有违法所得全部退缴公安机关并返还被盗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刘某某和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康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齐某某、刘某某、齐某某均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起诉书18份,量刑建议书6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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