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齐某某盗窃罪)(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3198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现住地同上。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9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5月8日被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个月2020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窜至安顺市开发区黔中商贸城,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剪断停在E区61号铺面门口的被害人蔡某某的一辆红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线,重接后将电瓶车发动盗走。经估价,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66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追回赃物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及发票、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查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被告人齐某某盗窃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